漳州在清末1904年就有警察局 民国设有水上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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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警察(网络图片)

清朝警察岗亭(网络图片)

民国警察(网络图片)
漳州在清朝末年始建警务机构
警察并不是现代社会专有的。
据了解,自唐至清代中叶,府(州、路)县衙门设有类似公安警察这种职责的官吏、差役和武装人员,用以掌管刑狱、巡逻侦察、内卫侍从、衙署禁卫及缉捕盗匪等治安警卫事务。地方上的一切政务,惟行政长官的意旨是从,因而军警不分、政警不分,更无具体业务分工。
在漳州,较接近现代意义的警察,则可以从清朝末年开始。
据《漳州市志》记载,光绪三十年(1904年),漳州府城始设警务局。宣统元年(1909年),龙溪、海澄、漳浦、云霄、南靖等县设巡警局(后改为警务所),各设警务长1名,掌管全县警务;设警务员数名,分管总务、行政和司法等工作。
民国元年(1912年),辖区内设漳码警察局、海澄县警察局和漳浦县警察所,其他各县的治安均由县政府兼管。民国17年,龙溪、海澄、漳浦等县都将警察局所改为公安局,其他各县也先后成立机构,扩充警察队伍。
至民国22年,漳属各县共有警官、警士1185人,其中龙溪717人、海澄37人、漳浦84人、云霄100人、诏安23人、东山44人、平和27人、南靖36人、华安24人、长泰93人。
民国25年福建被国民政府定为“剿匪”省份,漳属各县除龙溪县仍设公安局外,其余9个县份先后改为警佐办公室,每县设警佐1名。处理全县警察事务时,警察权力集中在县长身上。县长多为军人担任,兼任行营军法官,实行特别军事裁判。区署设巡官1名,处理本区警务。
重要乡镇派警长和警士各1名,办理本乡镇警事。每1个或2个联保配警士1名,受区长、巡官、警长指挥,辅助联保主任办事。同时,还推行“保甲连坐法”,用以“反共剿共”。
民国16年至民国38年,面对社会上流氓横行、盗匪猖獗、烟毒泛滥、娼妓盛行、赌博成风等严重社会治安问题,漳属警察机构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而与国民党特务机构相勾结,把镇压共产党和进步人士作为主要任务。
值得一提的是,民国时期,漳州居然设有水上警察。
据《漳州市志》记载,民国12年,福建省水上警察厅第四区署设在今厦门市内,下辖龙溪、石码、东山、秀涂4个分驻所。
民国24年改为福建省水警总队第二大队,分别在石码和东山设办事处,负责编查龙溪、海澄、漳浦、云霄、东山、诏安、平和、南靖、华安、长泰 10个县的水上船只,征收船捐。民国27年5月厦门被日军侵占,水警第二大队撤到漳州,至抗日战争胜利后才迁回厦门。民国36年,福建省水上警察局厦门分局在漳属设有石码、浯屿2个水上警察所和海门1个分驻所,统治水上渔民船民,直至解放。
此外,在日军侵占浯屿期间,日伪政府于民国30年在浯屿设立浯屿行政公署警务科,不久改为浯屿警察分局,统治浯屿渔民,收集非侵占区的情报,直至民国34年日军无条件投降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