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闽南 资讯

福建情侣吵架一言不合 男子当众掀女友裙扯下内裤

福建法治报

关注

确定不再关注此人吗

摘要: 情急之下,小张猛地掀起小王的裙子,将其内裤拉了下来,小王甩手打了小张一巴掌,并拿出手机报了警。

小王与男友小张同在福州打工,3年前互相认识交往后便租住在一起。几天前,二人商量好要一起去吃一顿好吃的。结果当天小张因为加班下班较迟,小王一个人在商场等了几个小时,小张到时既没买花也没送礼物,小王一生气不吃饭就返回住处。当夜,二人因为此事又吵了一架。

第 二天早上,气还没消的小王把小张的钥匙抢走,小张赶着去上班,不断地要求小王把钥匙还给他。小王不理,小张一路追赶着来到小区楼下,一把拉住小王问:“你 到底给不给?”小王执意不给。情急之下,小张猛地掀起小王的裙子,将其内裤拉了下来,小王甩手打了小张一巴掌,并拿出手机报了警。

接警后,福州市鼓西派出所民警将双方带回所里。小张声称自己只是恶作剧,民警了解情况后对小张的行为进行了批评,告知其当众侮辱他人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将承担法律责任,小张立即向小王赔礼道歉。最后,小王谅解了小张。

民警析法:

公民人格尊严不容侵犯

《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法》第42条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 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可见,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侮辱罪。案例中,小张当众掀裙子行为无疑侵犯了小王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否则,面临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在此,民警提醒,公民的任何行为都应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即使是情侣之间,也应保持对彼此人格上与法律上的尊重,无权对他人进行人身侵害和人格侮辱,恶作剧也应有起码的限度,否则挑战的不仅是感情的防线,还有法律底线。

(李少华)

(福建法治报)

分享文章到:

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