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商旧车当新车卖赔偿183万 法院发布消费维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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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网3月1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见习记者 林毅彬 通讯员 思法/文 陶小莫/漫画 )旧车当豪华新车卖,车商要不要“退一赔三”?被保险人死因无法查明,保险公司要不要赔?储户存款遭遇伪卡盗刷,银行要不要赔……
昨日,思明区法院发布金融消费维权八大典型案例。导报记者从中选择部分案例予以报道,希望能为广大消费者维权提供借鉴。
旧车当新车卖 “退一赔三 ”
敢将旧车当成崭新的豪车卖,车商为此被判“退一赔三”,不但要返还购车款,还要支付三倍赔偿金183万元。“他把二手车当成新车卖给了我。”原告陈先生起诉称,他取车后才发现这辆大切诺基“新车”竟然已经有保养记录。
经查,原告陈先生此前与被告车商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置大切诺基2015款3.0L旗舰尊悦版小客车新车一辆,购车款金额为610000元。
2016年1月26日,陈先生付了车款后,被告车商将《购销合同》约定的车辆交付给原告。然而,令陈先生气愤的是,他发现这辆车交车前竟然就在河南省进行过保养,保养时车辆里程数为3055公里。
陈先生认为,被告将二手车冒充新车出售给原告,故意隐瞒涉案车辆的真实情况,构成销售欺诈。被告的恶意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答辩称,被告在本案讼争车辆买卖过程中事实上仅是代理人的角色,被告代原告购买本案讼争的车辆时已经尽了注意的义务,所有的资料和信息显示本案讼争车辆是4S店新车,对于该车已经首保过了完全不知情,因此被告不存在欺诈原告。
经审理,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厦门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返还购车款610000元,并支付购车款三倍赔偿金1830000元。
法官说法
车商价格欺诈应三倍赔偿
主审法官分析说,本案中,根据《购销合同》的约定,被告车商应向原告提供新车。但是,被告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理应知晓其交付的车辆是否为新车,其交付已使用过并进行过保养的车辆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车商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
被告车商明知不是新车仍交付给原告的行为,已构成法律规定的欺诈行为,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三倍购车款。
死因无法查明,保险要不要赔?
2015年11月17日,郑先生在家中不慎摔倒,经120抢救无效死亡,急救中心诊断死亡原因为摔伤致死。
死者妻儿认为,因死者生前曾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根据急救中心诊断,郑先生摔伤属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应理赔。不过,由于保险公司拒赔,家属因此向法院起诉,索赔保险金50万元及利息。
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120出警记录注明的是“呼吸心跳骤停”,而警方的户口注销证明的死因是“各种疾病致死”,原告证明材料自相矛盾,因此原告提供的死因证明是无效的,无法证明被保险人是摔伤致死。被保险人属疾病死亡,非意外伤害,不属于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赔偿原告保险金5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官说法
怠于查明死因,要担不利后果
法官说,本案中,被保险人系保险期间在家中不慎摔倒。急救中心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注明死亡原因为“摔伤”,系急救中心根据家属报案作 出的推断,并非死者的真实死因。而警方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注明注销原因为“各种疾病死亡”。因为未进行尸检,这些证明都无法体现真正死因。
不过,死者家属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不仅报警报医,提供相应的死亡证明,且及时通知被告,完成了自己初步的证明义务。而保险公司具备相应的专业知 识,在接到报案时,本应及时指导原告对保险事故的成因和性质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其不仅未到达现场查勘,更未曾要求、指引原告对郑先生的遗体进行尸 检。
因此,保险公司存在过错,而且因其过错导致遗体经火化后无法查明死因,所以保险公司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伪卡盗刷,损失谁来承担?
人在厦门,卡不离身,账户里的存款却在几百里外的银行被人转走。储户黄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怪事,近日,他为此将银行告上法庭。
黄先生诉称,他之前在被告银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令人意外的是,他的银行卡于2014年4月2日在被告银行饶平支行ATM上被转款44500元,并产生手续费50元。
案发当时,黄先生人在厦门,卡也在身边。于是,他立即向厦门警方报警并被立案受理。
黄先生起诉认为,原被告的储蓄存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负有依约履行审查取款资料真实性、保证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而原告银行卡被他人利用伪卡盗取资金,被告未能识别银行卡真伪,存在未尽保护储户存款交易安全义务的重大过错,应承担违约责任。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银行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原告黄先生损失44550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
未能识别伪卡,银行应赔损失
主审法官分析说,被告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依法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且其有条件也有能力履行这一义务。黄先生的银行卡于案发当天在广 东饶平被ATM转账支取,而黄先生当天立即向厦门警方报警并出示银行卡,因此,可以认定讼争银行卡内存款系被他人使用伪卡支取。
被告银行未能识别银行卡真伪,故其未尽到储户存款安全保障义务,已构成违约,而且其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原告银行卡内资金被他人使用伪卡支取。所以,被告银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原告黄先生全部损失。

